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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督查检查通报

时间:2019-01-14 10:04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124
  1、共青团中队在雨花台陵园南门执勤时,两名同志(郑敏、陈建勇)在岗期间未能履行好相关职责,遭客户单位投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名同志经济处罚100元。雨花台陵园南门执勤队员陈建勇同志提前10分钟下班,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50元。
2、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队员杨文、陈跃勤两名同志提前15分钟下班,根据公司规定给予两名同志各经济处罚50元。
3、雨花中队分局门卫队员张太虎同志在岗期间私自离开岗位长达3个多小时,造成严重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200元。
4、雨花中队分局门卫队员陈建勇同志在岗期间私自离开岗位长达6个多小时,造成严重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200元。
5、雨花中队分局门卫分队长戴永为同志私自在值班登记本上虚假签名,严重违反公司考勤考纪管理规定,现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6、雨花中队在校园安保培训会期间王承才、韩志刚两名同志未能按时间要求参加会议,迟到30分钟。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名同志经各济处罚50元。
7、共青团中队高齿厂分队队友李伟同志,无故不参加中队会议、训练,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8、西善中队七彩新城幼儿园队友唐礼顺同志在参加校园安保培训会期间,未按规定要求着装,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9、雨花中队在值勤临时任务时,未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陈防龙同志身为中队长在平时工作管理中存在疏忽,对此次事件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陈防龙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10、西善中队在值勤临时任务时,未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唐礼兵同志身为中队长在平时工作管理中存在疏忽,对此次事件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陈防龙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11、西善中队油坊桥公交场队友陶永军同志在参加中队教育、训练、学习,未按规定要求着装,仪容仪表差。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经济处罚30元。
12、铁心桥中队银行巡更队员李伟同志,在夜间银行巡更是未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对辖区负责的银行自助点进行巡逻,并给客户单位及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本月银行巡更共计少巡138次。现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经济处罚500元并给予辞退。
13、板桥中队轴承厂分队队员王宽龙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轴承厂分队队员方小年同志,在岗期间玩手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50元。
14、梅山一中队成品码头分队队员严朝全同志,在岗期间脱岗无任何备注,后了解情况得知家中有事,经和中队长沟通后并结合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成品码头分队队员钟信龙同志,在岗期间玩手机、穿拖鞋,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15、梅山一中队码头3号门队员严如强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16、雨花中队区政府分队队员石同同志,在岗期间仪容着装不整,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50元。
17、共青团中队警官学院分队张先建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18、共青团中队宁凯分队队员戴红星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宁凯分队队员张布斌同志,在岗期间着装不整、玩手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19、公交公司泰山新村公交场队员王杰同志,在岗期间未按规定要求着装,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20、教师进修学院队员苗家会同志,在岗期间躺卧,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50元。
21、雨花台陵园分队队员胡宗龙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22、同仁堂分队队员周治荣、于殿云两名同志,在岗期间躺卧,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名同志各经济处罚50元。
23、警官学院分队张先建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24、中邮建分队队员韩柯才同志,在岗期间打盹、刘军同志,在岗期间玩手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名同志各书面警告一次。俞东华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25、警官学院分队队员周子龙同志,在岗期间玩手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26、宁凯分队队员戴红星、宋光贵两名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两名同志各经济处罚100元。
27、十四所分队东门执勤队员刘庆才、陈仁德在门岗执勤过程中,将中电彩物流配送车驾驶员给的一盒(四个)香瓜私自收下,此事遭到客户单位职工的投诉。并严重违反保安“七条禁令”。根据公司员工奖惩办法,故对以上三人做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当事人刘庆才写出深刻的书面检讨。
(2)、根据公司员工奖惩考核办法,给予刘庆才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3)、鉴于刘庆才同志认识态度诚恳且主动承认错误,给予刘庆才调离原岗位、留职察看三个月、并行政警告一次、记分处罚纳入业绩。
(4)、对陈仁德、徐玲玲两名同志知情不报、刻意隐瞒,分别给予经济处罚50元及并行政警告一次、记分处罚纳入业绩。
(5)、全公司通报批评,引起高度重视。
28、板桥中队新城管委会队员孙国富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29、徐工分队队员尹兴才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周祖锋同志,在岗期间玩手机,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书面警告一次。
30、铁心桥街道队员贾乐雄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盛军同志脱岗30分钟,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50元。
31、成品码头分队队员董良潮同志,在岗期间睡觉,根据公司管理规定给予该同志经济处罚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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